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八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八条 区县城市建成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城市建成区范围由区县人民政府划定。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