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六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六条 有关部门在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婚姻登记、户籍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业务时,应当通过设立宣传牌或者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