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五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当加大宣传力度。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村民、居民、业主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
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学龄前儿童、被监护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
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应当对村民、居民、业主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引导。
学校、幼儿园、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学生、学龄前儿童、被监护人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引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