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三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三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重大事项。
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理,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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