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四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四条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教育、民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管、城市管理、供销合作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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