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用火药制成的,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和礼花弹等制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