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六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六条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发现违法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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