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八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烟花爆竹持有人将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
对收交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销毁、处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1-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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