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AI)法律
律师的好助手
百姓的好帮手
免费咨询
法律法条
关于我们
首页
›
法律数据库
›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
第二十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
相关法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八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八条 鼓励烟花爆竹持有人将尚未燃放的烟花爆竹就近上交公安派出所。 对收交和依法没收的烟花爆竹,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组织销毁、处置。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九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劝阻,并向公安机关、应急管理或者市场监管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证...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不按照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燃...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 查看《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