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商贸、旅游等是重点节能领域。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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