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0-09-28 共 53 条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全市节约能源,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第二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 第三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能源开发、利用、经营、管理以及与节能相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节能工作应当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政府引导、市场调节、技术推进、社会参与、... 第五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 第六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鼓励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 市、区... 第七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市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 第八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节能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节能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研究解决节能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推动节能工... 第十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 第十一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定额,作为对产品能耗指标分析... 第十二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二条 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和节能考核评价制度。 市人民政府应当向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下达年度节能目标,并对年度节能... 第十三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 第十四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审查通过: (一)使用国家、省... 第十五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限期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 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 第十六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第十七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七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节能指标完成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能预警调控方案,确定区域能源消费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八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以及重点用能设备、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指标进行监测。 用能单位应... 第十九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和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 第二十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支持...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节能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 第二十三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当优化资源配置,降低网损,提高输供电效率。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节能发电调度管理的有关规定,优先安排符...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民用建... 第二十五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五条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进交通信息化建设,建设智能交通运输管理系统和智能交通控制系统,逐步提高交通运行效率...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国家和省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 第二十七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七条 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推广应用新型高效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以及其他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推广使用高... 第二十八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八条 商贸、旅游单位应当进行用能设施节能改造,遵守控制公共场所室温、限制使用塑料包装制品、抑制商品过度包装、减少一... 第二十九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九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编制节能规划,制定年度节能计划,采取节能措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控制能源消耗总量,完成节能目... 第三十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能源审计。 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符合规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能源管理人员...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月度信息。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月度信息进行审查。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四条 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鼓励其他用能单位建... 第三十五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五条 鼓励建立节能交易平台,发挥市场调节机制作用,推进用能单位节能量交易。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研究...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节能设备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技术、产品的...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第四十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四十条 推行电力需求侧管理,利用经济、技术等政策措施,鼓励节约用电和电力消费削峰填谷,提高用电效率。 第四十一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四十一条 鼓励用能单位以行业能耗先进水平的量化指标为基准,调整用能结构、加快节能技术改造、强化节能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省列入淘汰目录的生产工艺或者用能设备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能源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 第四十六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月度信息或者信息内容明显不实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 第五十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生产、进口、销售国家、省...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能源审计... 第五十三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