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能源审计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