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国家、省列入淘汰目录的生产工艺或者用能设备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