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未达到治理要求,情节严重的,由发展改革部门提出意见,并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