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开展能源审计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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