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能源月度信息或者信息内容明显不实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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