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