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节能监督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节能评估报告予以审查通过的;
(二)对未经节能评估审查或者经审查未通过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的;
(三)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