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相关用语含义如下:
(一)重点用能单位,是指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
(二)能源审计,是指受委托的节能服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的节能法规和标准,依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企业和其他用能单位能源利用的物理过程和财务过程进行的检验、核查和分析评价。
(三)合同能源管理,是一种基于市场运作的以减少的能源费用来支付节能项目全部成本的节能投资方式,即由节能服务机构提供资金、技术和全过程服务,在客户配合下实施节能项目,在合同期间与客户按照约定的比例分享节能收益的节能机制。
(四)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提高终端用电效率和优化用电方式,在完成同样用电功能的同时减少电量消耗和电力需求,达到节能和保护环境,实现低成本电力服务所进行的用电管理活动。
(五)能效对标,是指企业为提高能效水平,与国际国内同行业先进企业能效指标进行对比分析,确定标杆,通过管理和技术措施,达到标杆或更高能效水平的节能实践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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