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由发展改革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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