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九条 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省统计信息发布制度和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区县以及主要耗能行业的能源消费、节能情况等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