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组织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以及重点用能设备、生产的用能产品的能效指标进行监测。
用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能源监测机构实施监测。能源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能源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出具监测报告。
用能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监测资质的能源监测机构实施监测。能源监测机构应当按照能源监测技术规程和有关技术标准出具监测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