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六条 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由发展改革部门责令限期治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