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五条 用能单位应当执行国家、省限期淘汰的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目录。
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设备;禁止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
生产、进口和销售的用能设备应当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省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设备;禁止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