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培育节能服务产业,鼓励节能服务机构发展。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能源审计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为委托单位提供节能技术服务。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节能服务机构实施监督管理,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开展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认证、能源审计等活动,开展节能知识宣传和节能技术培训,提供节能信息、节能示范和其他公益性节能服务。
鼓励节能服务机构以合同能源管理的形式,为委托单位提供节能技术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