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管理体系,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实行节能目标责任制,按照规定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加强能源统计、能源利用状况分析等基础工作,开展能效对标、能源审计、清洁生产,推行先进的节能技术和信息化管理模式,有效合理使用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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