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四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既有民用建筑实施节能改造。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民用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鼓励建设单位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
建筑工程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当遵守建筑节能标准,不得在建筑活动中使用列入国家、省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民用建筑应当优先采用可再生能源。
鼓励建设单位建设优于现行建筑节能标准的绿色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