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国家和省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