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列入国家和省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和使用国家、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公共机构应当加强能源消费计量和监测管理,实行能源消耗定额管理,接受社会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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