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节能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印或者摘录用能单位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台账、财务账目、原材物料消耗和产品报表等资料;
(二)对用能单位的用能场所进行现场检查;
(三)要求用能单位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四)对用能单位的有关产品、设备和工艺流程等进行录像、拍照;
(五)根据需要对用能单位的能源利用情况进行监测;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发展改革部门及其节能监察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为用能单位保守商业秘密。
合理使用与节约能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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