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六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节能技术研究开发作为科技投入的重点领域,支持企业、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研究开发共性和关键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建立节能技术交易市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
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研究开发新能源、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多渠道开展国际、国内节能信息和技术交流。
鼓励企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以多种合作机制进行节能技术改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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