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四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四条 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等行业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建立适合自身行业特点的能源管理信息系统。鼓励其他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信息系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