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二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二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向发展改革部门报送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月度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