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一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一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依法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符合规定条件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发展改革部门备案。能源管理人员和大型用能设备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