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三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三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年度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和能源月度信息进行审查。发现重点用能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责令其实施能源审计,并根据能源审计情况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
(一)未如实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
(二)未完成年度节能目标的;
(三)能源计量数据、统计数据有明显错误的;
(四)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于标准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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