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三十条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能源审计。鼓励非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审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