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节能专项资金。
节能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节能技术、产品的示范和推广;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
(三)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
(四)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示范;
(五)节能宣传、培训;
(六)节能机构能力建设;
(七)支持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标准体系建设、合同能源管理和节能自愿协议;
(八)节能奖励;
(九)人民政府确定的支持节能工作的其他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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