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七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科技等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节能设备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先进的节能技术、节能产品和节能设备。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节能科研项目、节能技术产业化项目、节能示范项目、循环经济及清洁生产示范项目、节能环保产业示范项目和重点节能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