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四章 节能技术进步与激励措施 第三十九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调控、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和支持下列节能活动:
(一)推广、使用节能照明器具等节能产品和新能源车辆;
(二)生产、使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用能设备和生产工艺;
(三)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四)开发利用生物质能、风能、太阳能、水能和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
(五)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节能建筑材料、节能技术和产品;
(六)对生产、生活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
(七)生产单位按照国家单位产品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生产产品;
(八)节能服务机构按照市场机制参与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和用能管理;
(九)国家、省和市确定的其他节能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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