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应当组织开展节能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节能科学知识,增强公民的节能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节能义务,有权检举浪费能源的行为。
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能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刊播节能公益性广告,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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