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上一级人民政府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商贸、旅游等重点节能领域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工业、建筑、交通运输、公共机构、农业、商贸、旅游等重点节能领域的主管部门应当在同级发展改革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行政区域的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编制本领域的节能规划和年度节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