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淄博市节约能源条例 第二章 节能管理 第十一条 市标准化部门应当会同市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定额,作为对产品能耗指标分析评价、行业准入、新上项目节能审查、企业考核的依据。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定额,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节能标准。
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定额,应当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先进节能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