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九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九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称号。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