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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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一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第二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一)在本市经济、科...
第四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人申请,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第五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受理推荐。
第六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
第七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七条 荣誉市民享受以下待遇:
(一)应邀参加本市重大活动时,享受贵宾礼遇;
(二)应邀旁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对...
第八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第九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九条 荣誉市民发生有损于荣誉市民称号行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撤销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撤销其荣誉市民...
第十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第十一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