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三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三条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士,可以授予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以下简称荣誉市民):
(一)在本市经济、科技、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本市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城乡规划和推动技术进步、环境保护、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提出重要建议,经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促进本市对外交往、扩大对外交流合作、促成国际友好城市关系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本市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
(五)见义勇为事迹突出的;
(六)友好人士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较高社会声誉和重要社会影响的;
(七)本市引进的海外专家,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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