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人申请,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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