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四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依照本办法规定,根据本人申请,推荐荣誉市民人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