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六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六条 授予荣誉市民称号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
(一)受理推荐的部门应当自收到推荐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调查核实,提出审核意见;
(二)符合授予条件的,由市人民政府外事部门统一向社会公示,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由市人民政府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议案;
(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作出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审议决定前,可以交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书面意见;
(四)市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决定,向被授予荣誉市民称号的人士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
荣誉市民证书由市长签署并颁发。荣誉市民证书和证章由市人民政府统一制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