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八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做好荣誉市民事迹的宣传工作,加强与荣誉市民的联系,定期为其提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信息。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