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十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十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授予荣誉市民称号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