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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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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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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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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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