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二条 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二条 授予外国人、华侨和其他市外人士淄博市荣誉市民称号,适用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9-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