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淄博市萌山水库保护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属国家所有,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水源及其附属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对侵占、毁坏水库工程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在水库保护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8-09-2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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